辽宁白酒告诉您中国宋朝和元代时期的两种酒政

2019-10-16  来自: 沈阳老北味酒业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:2575

古代推行酒类管理政策,是保障官府酒业相关政令顺利实施的必要手段,南宋的隔酿法与元朝的酒税均摊法,都属于古代较为成熟的酒类管理制度。

南宋时期 隔酿法

这是南宋朝廷采取的一种酒类管理变通措施,具体方法大致为:官府设立集中的酿酒场所,统一置办酿酒器具,民众自带粮食前往酿酒,官府则根据酿酒数量的多少收取相应费用,这笔费用也被视作一种特殊的酒税。该办法曾推行过一段时间,且在部分区域得到了推广应用。

元朝时期 酒税均摊法

其实早在唐朝元和六年,曾出现过一次粮食大丰收,部分地区一斗米仅价值二钱,粮食充裕带动酿酒之风盛行,酒类价格随之下跌。若此时仍沿用原来 “斗酒纳税百五十钱” 的旧制,诸多酒户将面临破产危机。

统治者及时调整了酒类管理政策,当年便颁布政令:“罢京师酤肆,以榷酒钱随两税青苗敛之”。《旧志》中记载:“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,随两税青苗据贯均收。”这表明当时朝廷裁撤的是官办酒店,而正酒户(即官方核定、按额定数额纳税的酒户,这类酒户可享受免除徭役等优待)仍需照常缴纳酒税。青苗钱本是一种地税附加税,土地持有量越多,需缴纳的青苗钱自然越多。政策调整后,普通百姓只需缴纳少量青苗钱,便可自行酿酒供自家饮用,不再被认定为 “私酿酒” 而遭到查禁。这实质上是将榷酒钱转化为面向全体百姓平均分摊的税种。在推行 “榷酒钱随两税青苗一同收缴” 的地区,官府不再开设官办酒店。这种政策与唐朝前期酒类自由经营的模式较为相似,不同之处在于,榷酒钱已转化为地税的附加税种。如此一来,既可以平息百姓对官办酒坊或官方认可酒户的不满情绪,又能保障政府的财政收入,实现了管理与民生的兼顾。

在古代,无论是实行酒类专卖政策、征税政策,还是禁酒政策,对于私自酿酒的行为,都会依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。轻者会被没收酿酒器具、追缴酿酒所得收入,或处以罚款;重者则会被判处极刑。由此可见,古代对酒类产销的管控十分严格,这也从侧面印证了酒类产业在古代社会经济与民生中的重要地位。老北味酒业传承东北满族 500 余年酿酒技艺,从古时酒政对酿酒产业的规范管理中汲取经验,始终坚守合规经营、品质为先的理念,以古法工艺酿造好的东北白酒


关键词: 辽宁白酒       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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